最近,云南騰沖又火了,當地上演了一場全民尋寶挖玉的大戲,市民們挖玉根本停不下來,全民開啟了“挖寶模式”。據報道,從25日開始,就有市民在騰沖市光華東路整路改造項目的現場挖掘玉石。26日晚間,在現場聚集了大量群眾“挖寶”及圍觀。針對這一熱門話題,央視《新聞1+1》主持人白巖松邀請北京大學城市與區域規劃系教授吳必虎共同探討了云南騰沖,為何“全城挖玉”?
▲施工現場“挖寶”的群眾
極邊第一城,昔日的騰沖百寶街,家家雕玉件,戶戶聞機聲。當年翡翠商人通過馬幫馱回來的原石,開出來品相不佳或加工殘留的碎玉,成為修路砌房的基腳,如今老城區改造,挖地一尺必有玉。電筒,鋤頭,男女老幼,全城挖寶,為玉而動。
朋友圈里的一段謠言
騰沖警方于今日上午通報稱,26日22時13分,陳某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內使用手機登陸微信時,看到有群眾到棚戶區拆遷現場挖玉石的信息,便編造了“今晚的騰沖又失眠了!我也來湊個熱鬧,不湊不知道,湊了嚇一跳!重磅炸彈:一塊明清時期的手鐲芯現場以39萬成交!……”的虛假信息,通過其朋友圈進行發布,在網絡上流傳,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騰沖警方依法對陳某進行了行政處罰。
▲網傳微信朋友圈截圖
朋友圈已經被刷爆。一直在同步直播戰況,今夜無眠,朋友圈曬收獲的小伙伴真是太多了..看來明天我也要親自入坑試試手氣了。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先去騰沖挖兩塊翡翠,換錢然后再去周游世界……
掘地一尺必有玉?
專家認為挖出來的“玉石“多為邊角廢料,稱不上品級。80歲的騰沖翡翠協會原會長杜茂盛老先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現在騰沖棚戶區改造涉及的光華東路、西路原來是騰沖內外城交界處,有很多珠寶商店和作坊,但因為當時加工技術差,只能做光面,加工的料也非常差,丟掉的邊角廢料更是不上品級,要想出現高檔料想來是不可能的。
▲有些人在路邊兜售玉石
全民挖寶存隱患
騰沖市相關部門稱,私自攜帶挖掘工具進入施工現場挖寶,是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騰沖警方也提示:目前部分施工的大型機械已經入場,高壓管線、水管和挖出的深坑都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極易引發事故;且現場還存在有人惡意炒作、魚目混珠銷售玉石現象,請大家理性看待,注重自身安全,不要盲目跟風。
▲人們在圍觀兜售的玉石
“全民淘寶”,不是頭一回
騰沖加工經營翡翠的歷史悠久,至今已有600多年的歷史。在數百年的翡翠加工貿易歷史中,一些不具加工價值的邊角廢料被作為基土掩埋于地下,彼時,騰沖老城區的改造,總會吸引部分群眾前往“淘寶”,這也形成了騰沖老城改造中的一種特殊現象。
「 ?」
引無數市民蜂擁
挖出來的是石頭還是“寶”?
翡翠第一城
為何總是“逢改必挖”?
那究竟可不可以挖?
該不該制止?
北京大學城市與區域規劃系教授吳必虎受邀接受白巖松的訪問:
白巖松:首先是普通的百姓包括外來者也好,等等,在這樣的一個道路升級、改造的過程當中,是否可以隨意就是比如說很自然的就去挖寶了?
吳必虎:市民是不可以隨意挖的。因為對于騰沖挖“寶“來說有幾種情況:一種是自然資源,根據物權法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另一種情況如果是文物的話,不管是地上地下還是內河的水里都屬于國家所有,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可隨便”挖寶“。
白巖松:那當出現了這種情況,并且持續了這樣一段時間時,政府部門是否有權利進行這樣的制止呢?
吳必虎:那不僅是有權,而且是應該。因為城市道路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屬于公共財產,也就是國家所有,城市道路地下的東西也同時屬于國家所有。另外,從安全角度來講,城市道路施工的情況下,許多大量的大型機械還有地下的煤氣管道、自來水管道將會因為隨意“挖寶”行為受到破壞,對于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脅。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政府要加以制止,一是物權不屬于挖寶人私人的,二是挖的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脅。
白巖松:吳教授,那遇到類似像騰沖這種,全國其實有很多的類似騰沖這種有很多的文化基奠,當目前進行到舊城改造也好,道路升級計劃也好,或者相關的工程也好,如果預計到了或者想到了地下可能會埋一些相關東西時,應該做怎樣預案,還有怎樣的報批程序呢?
吳必虎:實際上這個有相當清楚的法律規定。如果在執行大型的工程建設項目時,有關施工單位應該向文物部門進行報備,以進行相關的文物普查或者文物勘探,如果證實沒有文物,才可以施工,如果有文物的話,應該首先進行文物的挖掘與維護。但對于騰沖這種情況,它屬于過去時期加工時留在地底下的,根據物權法,這個地本身屬于國家所有,如果舊城改造
給企業開發的化,那么地下的開發的東西就歸企業所有。所以一般的公民或者居民是沒有權利進行“挖寶”或者拿來銷售的。
白巖松:吳教授,那究竟比如說進行道路改造也好,或者相關的挖掘也好,或者舊城改造也好,那假如說人們會去猜測可能埋著很多東西時,這種產權究竟是歸誰所有?
吳必虎:應該說這種情況分幾種情況,如果說在公共的地基里面,比如說道路、城市公園或者其他的公共部分,它的物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但是國家在土地開發過程當中如果通過招牌掛或者其他途徑,有一個開發商來進行開發,那么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中還沒把房子賣掉或者還沒變成小區業主時,那么這個過程當中就屬于開發商所有。所以說物權法的規定特別清晰,當然前面的這兩種情況也有文物的這樣一種可能性,如果是文物的話,那非常清晰,不管物權是誰的,文物都是國家的,那么這個法律是有非常清晰的界定的。
白巖松:不管是這次在云南騰沖出現的這種情況,還有包括之前比如說安徽宣城等等,那么如果阻止一般公民或者居民去“挖寶”,其實難度比較大,那在進行相關的工程之前,應該做如何的這種防范包括這種預案,您覺得在這方面應該提個什么樣的醒?
▲2016年3月,有人在河南信陽某處河灘上挖出錢幣
▲挖出錢幣的消息引來眾多民眾前來挖寶
▲2013年底,安徽宣城市水陽江下游防洪治理工程施工現場,數百村民云集河道瘋狂挖寶
吳必虎:這個事情就是說如果是工程這種比較大型的,它就是要由文物部門首先進行勘探或者說診斷這個地方有沒有文物的可能性,如果沒有的話,可以允許施工單位施工,但如果有的話,就需要文物部門。那如果說公眾由于這種網絡傳播而被煽動去挖寶,當地政府應該通過執法部門,從城市安全、文物、物權法幾個角度禁止這樣一種公眾隨意“挖寶”行為。法不罰眾,所以說法也要責眾,這種情況,應該是這樣一個建議。
白巖松:當物權屬于國家或者屬于開發商企業時,但當已經攔不住或者已經被人給挖到了,雖然不一定價值很大,但是在旁邊就開始售賣,這應該是不對的,是吧?
吳必虎:對啊,那肯定是的。因為這些東西不是你的,你拿去賣,怎么可以的,對不對?那除非得到許可。沒得到許可之前,他這種行為,第一是違法的,第二是不太符合公眾的規范,對不對?
白巖松:好,非常感謝吳教授帶給我們的解析。其實這兩天好多人都在關注云南騰沖的瘋狂挖寶,有的說是舊城改造,但其實是道路升級,但這里有一個物權的歸屬,恐怕很多人還要三思而后“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