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鄉村旅游游客群體的不斷擴大,鄉村旅游吸引了越來越多社會資本的注入和多主體的共同參與。如何正確處理群眾利益的問題,政府、企業、農民都在摸索中,各地也逐漸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模式。
一、“個人農場”模式
個體農莊模式是在農村個體戶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是鄉村居民擁有先進理念及經濟實力較好的個體戶,通過對個人經營的農田、林場、牧場或水域進行改造和旅游項目的建設,使其成為具有旅游接待能力的觀光、休閑、度假和娛樂目的地。
注意:一定要了解和熟知地方相關政策,如政府配套資金申請、補助等。個人農莊一般吸納附近閑散勞動力,建議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管理和運營。
二、“農戶+農戶”模式
“農戶+農戶”是一種起源于大城市周邊的鄉村旅游發展模式,通常是具有良好環境資源基礎這種模式,鄉村文化保留比較完整和真實,城市游客可以感受到最真實的鄉土文化風情。但管理水平較低,資金投入不足,經濟收益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戶的參與積極性。
注意:因為是農戶組織的,很可能會形成同質競爭,最好的解決方法是組建一個協會,專門進行整體把控,形成差異化、特色化的旅游產品。同時協會還可以組織農戶進行學習和培訓,在保留當地文化的基礎上,提高服務能力。
三、“村集體+農戶”模式
袁家村就是一個典型的“村集體+農戶”模式。由村集體直接或成立旅游公司對村屬資源進行集中開發和統一管理,農戶可自愿參加村旅游開發與經營,這種模式可降低農戶開發盲目性、提高農戶參與積極性,促進參與主體之間利益的公平分配,但也存在管理水平有限、規模小的現狀,難以形成競爭優勢。
注意:不要只看袁家村成功,忽略那么多單純模仿失敗的案例。袁家村成功在于,村集體的利益共享模式和管理模式做的好,這是很多地方做不到的。
四、“公司+村集體+農戶”模式
“公司+農戶”模式目前是一種很常見的鄉村旅游參與模式。這種模式是在具有一定鄉村旅游特色的村鎮,引進有經濟實力和市場經營能力的公司或企業,對道路、住宿、餐飲接待等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改造,美化鄉村社區環境,以鄉村特色農產品資源為基礎,以特色民居為主要接待設施,形成對城市居民具有強烈吸引力特色旅游村鎮。
在該模式中,公司不直接與農戶合作,而是與村委會簽訂合作合同,由委村會組織農戶參與旅游經營活動,以村委會的組織能力推進旅游經營所涉及的土地流轉、設施改造、旅游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旅游開發的資金來源和管理水平都得到保障,實現了組織內部的分工協作,但農戶通常只能獲得十分有限的輔助收益。
注意:當地政府可以提供一些優厚的條件來吸引投資,在開發商投資時也要把控方向,盡量少的影響當地的生態、文化、生產環境。
五、“政府+公司+農戶”模式
這一模式是在鄉村旅游開發中由不同地區的各級政府和相關的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旅游市場的需求和地區旅游總體規劃,確定開發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進行必要的指導,引導企業行為,發動村民所實施的,由政府引導的“企業+農戶”的開發模式。
注意:分考慮農戶利益,豐富參與形式,提高農戶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
六、“政府+公司+農民+旅游協會+旅行社”模式
該模式的主要優點是鄉村旅游產業鏈中各環節的優勢都能得到充分發揮。政府主持鄉村旅游的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公司負責鄉村旅游經營管理和商業運作;農民旅游協會負責組織旅行社、村民、景區,協調公司、旅行社與居民的利益;旅行社負責開拓市場,組織客源;村民負責開展農家樂、導游、制作旅游工藝品、提供住宿餐飲等。
注意:涉及群體比較多,收益分配會是糾紛聚集點。
七、股份制
這是一種由企業、村集體和農民組成公共管理機構的一種合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鄉村旅游參與各方將自己的資源轉換為股本,采取按股分紅與按勞分紅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股份制分紅的經營模式。其中農民以提供土地、勞動、技術等生產資料直接參股;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融資對旅游設施進行建設和維護,或者利用自身的管理優勢和市場優勢參與鄉村旅游開發;政府或者村集體則是將公益金投入到鄉村的公益事業,以股金分紅的方式支付股東的股利分配。
這種模式有利于鄉村旅游上規模、上檔次。特別是通過股份形式,擴大了鄉村集體和農民的經營份額,有利于實現農民參與的深層次轉變,從而引導居民自覺參與他們賴以生存的生態資源的保護中去。
注意:這種模式相較與前面的幾種模式,在利益分配上更為合理,但是缺點在于,第一,公司設立程序嚴格、復雜,公司規模龐大、成員結構也龐雜。第二,公司股權分散,人數很多,不利于形成統一意見,公司發展變動會受束縛。